文 / 魯道夫.史代納《自由的哲學‧從自然科學通往靈性覺醒的奧秘》
人類只要在生命中的每一刻都能夠遵從自己,才是自由的。
如果一項道德行為能夠依據這個觀點而被稱為自由,那麼這個道德行為才是我的行為。出於自由的行為,並不排除道德規範;即使行為包含道德規範,但它的位階還是比受規範約束的行為更高級。
然而,為什麼當我的行為是出自於愛,而不是將大眾利益視為我的責任時,我的行為就不算是為了大眾利益著想?緣此,單純的責任概念,是將自由排除在外的,因為它不認可個體性元素,而是要求這種元素應該臣服於一個普遍的規範。所以,只有從倫理個體論的觀點,才能理解行為自由。
但是,假如每個人只追求主張自己的個體性,人類怎麼會有社會生活呢?這種反駁就是對道德主義誤解的特徵。倫理學家相信,唯有所有人類都被一個共同的、固定的道德秩序統一時,才可能出現社會群體。這是倫理學家未理解到觀念世界的單一性,他不了解在我內在運行的觀念世界,就是在我的同類內在運行的觀念世界。
無可否認地,這個單一性就是實踐經驗的結果。事實上,這個觀念世界也不可能是其他東西,因為如果我們可以用除了觀察以外的其他方式來知道它,那麼作為規則,就會是在它自己範圍裡的普遍性標準,而不是個人經驗。
唯有每個個體都能僅憑個人觀察來了解別人時,才可能有個體性。我和我的同類不一樣,並非全然因為我們生活在兩個截然不同的心靈世界裡,而是因為我們從一個共同的觀念世界裡得到了不同的直覺。他想活出他的直覺,我想活出我的直覺,如果我們的構想真的都出自於觀念,而且不受到任何外在刺激(身體或心靈上的)的誘發去行動,那麼我們就一定會在類似的奮鬥與共同意圖中交會。只有在道德上不自由的人(他們追隨其天生本能或遵守公認的義務),才會和周遭的人發生衝突——如果這些人不服從和他們一樣的天性和義務的話。
活在對我們行為的愛裡,也由於理解他人意志,而讓別人好好活著,這是自由人類的基本準則。他們所知道的義務,就只有在直覺與意志上一致的事物,至於他們在某個特定的情況下,要怎麼引導他們的意志,要留給觀念的機能去決定。
如果彼此之間相處融洽,不是人類天性裡一個基本的部分,便不可能有外在法則將它移植到我們身上,只因為人類個體在心靈上是合而為一的,如此他們才能攜手活出自己的生活。
自由的人堅信自己和其他自由的人屬於同一個心靈世界,他們的意念會和諧一致, 他們不需向同類求得協議,而是會期望自然地發現它,因為它是人類天性裡與生俱來的。我在此指的,不是什麼外在制度的必然性,而是性格,靈魂的態度,一個人憑著它——覺察到在同類中的自己——能夠十分明確地表達出人類尊嚴的思想。
